规章制度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经单位研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本单位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血防所)攻读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三助”津贴两部分构成。研究生“三助”津贴包括:助研津贴、助管津贴、助教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血防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9-1.1万元,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1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万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9万元。

评定发放: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评估参照《研究生年度综合评估实施方案》。经费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和单位预算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三等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奉公守法,关心爱护集体,道德修养好,思想政治素质高;

2. 坚持学术诚信,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3. 积极参加单位、工团、科教科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援外培训服务活动,党团活动;

4. 积极参加单位公益实践及各项活动身心健康,发展全面;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

第七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奉公守法,关心爱护集体,道德修养好,思想政治素质高;

2.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3. 坚守学术诚信,科研创新能力强,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在论文发表、项目研究、学科竞赛、专利发明等方面取得专家认可的成绩;

4. 积极参加各项工团活动,身心健康,发展全面。

5. 担任单位的一些职务,积极协调参加单位、工团、科教科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援外培训服务活动,党团活动,周五讲堂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三助”津贴发放条件和金额

1. 助研津贴:研究生除完成自身课题研究外,积极参加导师其他科研任务,工作表现好;研究生参加其他课题组临时项目工作,如其他科室动物实验等。发放标准:50元/半天。

2. 助管津贴:研究生参加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工作或勤工助学工作,如门诊部引导、培训中心食堂服务工作。发放标准:50元/半天。

3. 助教津贴:研究生协助参加援外班带教工作、援外学员接送机和外出陪同工作等。发放标准:硕士生50元/半天。研究生陪同市外出差,则按照职工出差标准予以报销。

4. 经费来源:助研津贴由各课题组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承担;助管津贴由各用工部门承担;助教津贴由商务部援外项目经费承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科教科根据单位研究生培养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学金年度分配等级和预算,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所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按程序将研究生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单位将统筹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不参评或停发奖助学金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或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所手续时结清。

第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的次数(按学年计算)最多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年数。

第十四条 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属于在籍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复学时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短期出国(境)访学交流或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等不需要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可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如:学位课程考试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停发相应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本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所的奖学金评审资料。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科教科组织实施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每年6月份,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综合考评表》,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代表等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各部门的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提交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等级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科教科提出申诉,科教科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科教科对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每年7月31日前,报单位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单位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