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单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所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凭我所录取通知书及通知书上要求提交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所报到,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报到和按时交纳培养费的,须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条 新生由所班车统一至南京医科大学报到,并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在南医学习一年后,在完成所有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下,研究生应按时返所,按单位规定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后,至所科教科办理研究生证,并持研究生证及交费收据到所科教科办理注册手续,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年注册。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科教科及导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按旷课处理。逾期二个月未按单位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研究生在所最短学习年限不能少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4年。

第七条 研究生须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因客观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毕业,须经导师同意和单位批准,并提前一学期向科教科提出申请。

第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在所学习年限按休学时间往后顺延。

第九条 研究生的学制是一个定数,提前或推迟毕业只影响在所学习年限,不改变学制。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所门诊和三甲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或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

(二)学习期间出国超过三个月(出国(境)联合培养除外);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

(四)已婚研究生因生育;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一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单位审核批准。因病申请休学,须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因生育申请休学,须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同意生育的证明。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所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研究生,应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单位审核批准,方可执行。休学期满复学的研究生,其毕业时间按休学时间顺延。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须附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除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责任人或职能部门提出,经单位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一)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经复查仍不符合复学条件;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单位学习;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四)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五)本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八)严重违纪违规者。

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科教科提出,经单位审核,报所长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无故长期不办理注册手续;

(二)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且逾期两周以上;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所一月以上;

(四)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无法完成学业。

作自动退学处理者只发退学证明,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单位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培或定向培养研究生退回委托或定向单位。

(三)其他来源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单位推荐,予以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四)因课程学习原因退学的研究生,若确属情况比较特殊,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教科同意,报单位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可以再自费试读一年。研究生在试读期间参加中期考核,若考核成绩为良及以上,试读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单位同意,报单位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可转为正式研究生;若考核成绩低于良,即取消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只限一次,试读期内不享受在所研究生待遇。

(五)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所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所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校、所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所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所、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坚持在所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需出所或出国(境),须经导师同意,单位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同旷课。出国(境)返所后要及时到科教科办理返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请病假需凭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须办理休学。请事假须有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时间、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须办理休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三天(含)以内,由导师批准,报科教科备案;

(二)三天以上,两周(含)以内,须导师同意,科教科批准,报单位备案;

(三)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含)以内,须导师同意,科教科批准,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按旷课处理的研究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纪律处分参照《省血防所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单位将按照《省血防所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离所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单位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不能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或未完成毕业答辩,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及肄业的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就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所手续。

第九章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入学前,须由定向、委培单位、研究生本人和单位三方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除须遵守协议书有关规定外,均须遵守我所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对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时,由单位通知用人单位。若定向、委托单位或研究生任何一方或双方撤消合同,均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单位寄到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4年起施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