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水平认定

第二条 资格审查

(一)课程学习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所有成绩必须合格,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学位论文

根据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第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一)达到本专业领域要求。

(二)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必须经导师评阅,导师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填写在导师评议书中。

第三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四条 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

3位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必须有二位是来自所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3位是来自所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委员尽量不要重复,3位评阅人不能出自相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正高级专家担任。

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论文必须经三位论文评阅人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秘书宣布和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由导师介绍答辩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学习方式、课程学习、已达到的专业水平以及盲审的情况)。

(三)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四)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以内)。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答辩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即问即答)。

(六)答辩者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所学位委员会授予专业硕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

1.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2. 通过论文答辩,但暂缓作出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答辩委员审阅,再作出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

3. 论文答辩不通过,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明确期限),待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答辩。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4. 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者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1.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 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对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决定,申请人可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4.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学位申请者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在一周内向科教科提出书面申述理由,可申请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也可申请提交单位裁决。

5.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上,由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单位审批。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对符合单位申请人基本资格,但在所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可进行毕业答辩,但不得申请学位;在毕业后工作1~2年间,本人有申请学位意愿,可向科教科提出学位申请,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并经导师、单位同意,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对最终通过评审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从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到正式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扣除寒暑假等固定假日),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阅人姓名。

第十一条 科教科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答辩以及学位评审过程中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签署实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