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平台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本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对实验室进行管理,并由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聘任实验室主任1人、若干名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评议课题的研究进展、审批开放课题的申请、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对外开放等。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会1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内部实行实验室及课题组的分级管理体制,责任到人。在重点实验室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各分实验室根据其内部的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对国内外所有研究机构、研究课题组和研究者开放,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研究员或学术顾问,进行合作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实验室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室工作。

  第五条 凡进行实验的课题组或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本实验室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进入本实验室的资格。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者还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和应用研究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进入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必须具备入室条件和履行准入手续。

  第七条 进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和辅助人员)都应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公益活动。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第八条 进室研究人员应在其所确定的实验台面上(范围内)进行实验研究,经常清理自己的物品及桌面,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如因特殊需要提前与相关管理人员商量,得到同意后才能使用。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第九条 进室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未经培训不能单独使用仪器。发现仪器故障,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其损失轻重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进室研究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化学品)。对废弃物品、有害试剂、传染性材料和同位素及其污染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及进行妥善处理;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及相关仪器,禁止戴手套开启冰箱、操作各类仪器的按钮、开关实验室大门等,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一旦发现污染按程序进行处理。实验废弃物倒入污物桶内,不得随意抛弃。随时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切实做好防护工作。如若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拥有的各种菌种、基因及表达载体等,严禁私自带出、转让或赠人,违者予以严处(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实验室的各种试剂和工具酶,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取出和赠人。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室外采样或到所外实验室工作),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作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欢迎外单位同行参观学习。但是外单位人员参观本室必须经本实验室的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参观。实验室研究人员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试剂私下为本单位以外人员做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门禁卡为进入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内各室的通行证,不得自行配制。进室课题组成员应遵守门禁卡管理规定,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课题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应上交门禁卡。各课题组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并由课题负责人担保,方可持有门禁卡。担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严禁吸烟;进入本室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的功能划定,严禁在工作区域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打牌下棋、读书看报、进餐、饮酒、电话聊天、上网等。不得将与实验内容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保持实验环境相对安静。

  第十六条 需要在夜间/节假日进行实验的人员,应提前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登记后,通知门卫,确保实验时间及安全。实验者离开时要切断所有仪器(冰箱、温箱及提前说明的除外)的电源,关闭水源和各室门窗及消防通道的门。填写离开时间及离开实验室时的水、电、门窗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时间开始时由本室工作人员查实签字。

  第十七条 进室研究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本所内部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为课题组及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提供服务,并承担实验室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优先满足内部需要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仪器使用率。

  第二十条 为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活动的科研人员提供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规范操作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安排公平、公正,坚持先申请、先安排、先使用的原则,保证各课题组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规程,按制度行使管理员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熟悉实验室仪器、辅助设备的性能特点、使用规程、保养常识,按技术规范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器材完好。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及小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章做好常规仪器、辅助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报赔、送外检修、报废注销以及出入库(帐)等管理登记工作,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存档。

  第二十六条 负责制订实验器材的购置计划,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实验器材的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新购、调拨实验器材的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助做好日巡检工作,上班前10分钟完成卫生及安全工作检查和晚间加班人员登记工作,下班前查看设备使用登记簿,检查水、电安全及废物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作出安排。管理人员在接到课题组或个人提出进室申请后,及时报送重点实验主任审批,一周内作出答复。同意后管理人员及时安排实验场所及配备相应设备并进行安全教育,告之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大型、专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管理人员对需使用大型仪器的课题组或个人,自提出申请1天内做出安排答复,安排使用时间,并告之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及对外开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误,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于开放实验室的性质,所有进室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只享受使用权和承担保养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设备及附件的各种资料及设备技术卡片;制订使用保养、校正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并贴放在仪器操作登记手册中。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对拥有的仪器设备,实行组管和室管共用二级管理,对仪器使用中的低值耗材,原则上由各课题组自备自用。无论是组管或室管公用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本着提高使用率、保证完好率,提高开放度的精神,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员对仪器设备负管理责任,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和调换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对产生计量效果的仪器,要定期进行校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时应记录使用日期、检测内容、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关机时间、使用人签名。凡在使用结束后,管理人员要检查登记记录,对拒绝登记者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九条 仪器使用者应进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在开机前,应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使用者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大型仪器负责人管理制度,每台仪器专人负责。十万元以上的仪器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购置时间、附件数目、校验证书、仪器说明书、维护和管理人员姓名。三十万元以上的仪器必须实验室专职操作人员操作使用,使用时作好使用登记。

  第四十一条 液氮罐、超低温冰箱、冷库等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理。凡是不必存放在这类设备内的物品,应尽量放在普通冰箱内。存放于这三类低温设备内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定期清查盘点课题组存放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需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借用手续,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能借出。

  第四十三条 根据协作共用、对外开放,提高使用率和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精神,因课题组人员流动所遗留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离开本实验室的课题组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不得将本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擅自带出本室,不得自行转移或调换,离开前应当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更换保管人的过户手续。

  (二)因课题结束或撤销,所使用的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器材,一律归还实验室。

  (三)由本所课题组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调配或安置。

  第四十四条 本重点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本所科研人员、研究生及外单位有需要的科研人员均可以申请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

  第四十五条 所有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填写进入实验室申请表,说明拟进行的研究课题、经费来源、工作内容,计划使用的设备及动物,预计使用实验室的时间等,由课题/项目组长签名(外单位科研人员应附上单位证明和课题/项目研究计划),报重点实验室审批。经批准的课题/项目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准入条件

  (一)凡承担经课题招标获得的国家级(即863、973、十一五攻关、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级(省自然科学基金、社会发展基金、国家和部级重大专项、省政府重大项目等) ,市厅级(卫生厅重点课题、市政府重大项目等)课题和国际、国内合作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以课题组的形式进入重点实验室。

  (二)无锡市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所及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其它形式课题者,如需要进入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研究者个人形式进入重点实验室。

  (三)强卫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招标)课题和外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访问学者及外聘客座研究人员等如需进入重点实验室,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以课题组或个人形式进入重点实验室。

  (四)外聘导师在培养期内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如需要进入重点实验室,可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培养计划安排研究生进入重点实验室。

  (五)除培养研究生外,外聘人员及开放课题获得者进入重点实验室的课题组或研究者个人,均需交纳重点实验室使用费(包括水电费、仪器使用费等),课题组按科研经费的6%支付,但每年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统一从课题管理费中提取,不足的部分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其他形式的课题组或个人进入重点实验室,按合同约定支付重点实验室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程序:

  (一)由课题组提出申请,重点实验室审核;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通知实验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员根据各课题组内容签订合同,指定实验场所及台面,享用专用和共同仪器

  (四)安全教育并发放实验室门禁卡。

  第四十八条 门禁系统是进入实验室大门的唯一工具,实验室管理人员按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及其它人员的权限开通门禁进出卡,并进行相关的安全防盗教育。

  第四十九条 门禁卡开通范围仅为取得准入资格的各课题组或研究者个人及相关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对门禁卡进行登记开通,所内人员以所一卡通进行登记开通,外来进室人员需申请并经实验主任同意,登记发放临时卡。

  第五十条 凡持有各实验门禁卡的人员,要加强门禁卡的爱护和保管,平时门禁卡不得随意放置,不得将门禁卡转借给其他非所研究人员,如有发现,立即收回。

  第五十一条 各课题组或研究者个人在结束课题研究,离开实验室时,要向实验室管理人员交还或取消门禁卡。实验室管理人员调离实验室时,要向交接人员交清门禁卡或母卡。

  第五十二条 门禁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室主任,同时应采取措施,立即取消门禁卡进出权限。凡因门禁卡丢失或保管不当,事后不报告,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公共安全及财物被盗事件的,将追究责任,并根据事件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五十三条 门禁系统使用须知

  (一)重点实验室大楼门禁管理系统已开通,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使用一卡通刷卡才能进入本楼栋;

  (二)进门时将一卡通放在感应器正面(35mm内),当控制器指示灯由红色变为绿色时,表示验卡有效,稍后门禁锁会发出“谢谢”的提示音,此时可移走一卡通,开门;

  (三)每次验卡成功后,门禁锁自动开启,3秒钟后会自动上锁。若验卡成功3秒内未进门,必须重新验卡方可再次开门;

  (四)出门也必须刷卡,使用方法同进门。

  (五)为确保安全,进楼时请注意身后有无陌生人跟随,确保门锁已自动关闭;

  (六)如遇停电或系统故障,门锁将保持自动开启状态,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措施;

  (七)在使用过程中,请大家爱护门禁系统,正确使用。一卡通不得转借,不得用异物卡门或其他方法使电控门保持非正常开启状态。人为损坏者一经发现,须按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本所上班时间(包括午间时间)以外需从事实验研究都视作加班.

  第五十五条 需晚上加班人员应在本所规定下班时间前,向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登记需加班时间,写明加班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五十六条 需节假日加班人员应在放假前向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登记需加班时间,写明加班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五十七条 在加班期间如需使用大型仪器,需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重点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操作。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加班人员需要向值班人员或门卫提供加班者的姓名,加班时间,值班人员或门卫根据以上信息在加班期间和加班结束后对实验室进行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第五十九条 加班期间,加班人员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所值班人员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六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各实验室及课题组设立安全员,具体落实安全措施。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参照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包括:高压灭菌器、空调及制冷加热等所有用电设备及液氮罐、二氧化碳贮存罐、氩气贮存罐;各种易燃易爆物化学试剂(见化学试剂分类)。

  (二)各课题组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试剂,并有专人采购及管理试剂,严禁大量囤积易燃易爆试剂,以免发生意外事故。用易燃、易爆品进行实验时,应按其特性至少有两人共同操作。严禁明火,并做好防患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先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扑救,及时打119报警。

  (三)高压灭菌器使用,课题组必顺有责任人专人操作,并做好记录。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在下班前应检查仪器电源(冰箱、培养箱、制冰机、摇床除外)、自来水(纯水系统除外)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三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一)有毒有害物品包括:各类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见化学试剂分类)及其化学反应产生的有毒有害物。

  (二)进行有毒有害物或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厨内进行,要谨慎操作,做好防患措施,未用完的化学试剂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安全存放在化学试剂柜内并由专人保管。

  (三)实验废弃物应根据有毒有害废弃物操作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防盗、防火管理。

  (一)严格执行门禁卡(钥匙)管理制度,及加班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三)消防设备和设施是防火应急的工具,无火险不准擅自挪用,不准玩耍、损坏消防器材设备。

  四、管理人员应向课题组宣讲安全知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使用方法等有关知识,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六十五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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