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合作中心是诸如研究所、大学院系等机构,由总干事指定开展活动支持本组织各规划。目前,在80个会员国有800多所世卫组织合作中心,与世卫组织一同从事护理、职业卫生、传染病、营养、精神卫生、慢性病和卫生技术等领域的工作。
一、历史背景
将国家机构用于国际社会的想法可追溯至国联时期,当时国家实验室首次被指定为生物制品标准化的参考中心。世卫组织一创建,就指定了更多的参考中心,最初于1947年指定了伦敦的世界流感中心,在全世界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早在1949年,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就制定了政策(此后一直遵照该政策):本组织不应当考虑“自己主持建立国际研究机构”,“卫生领域的研究最好通过协助、协调和利用现有研究机构的活动来予以促进”。
所有世卫组织合作中心,不论是否从事研究(其中大多数从事研究),都是依据此政策指定,这毫无疑问增强了国家参与本组织的活动。然而,此政策有一例外,即世卫组织美洲区域有一些“国际卫生中心”,其中有些中心具有区域职能(半球范围),其余一些中心具有次区域职能,这些中心由世卫组织在美洲的区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建立、资助并管理。
二、定义
根据定义,世卫组织合作中心是由世卫组织总干事指定的一所机构,是世卫组织建立的机构间合作网络的一部分,酌情支持世卫组织在国家、国家间、区域、区域间和全球各级的规划。但合作中心的职能不止如此。为遵照世卫组织技术合作的政策和战略,世卫组织合作中心还必须在信息、服务、研究与培训方面,参与加强国家资源,支持国家卫生发展。
一所机构内的部门或实验室或者属于不同机构的一组参考资料、研究或培训设施可指定为一个中心,其中一所机构代表这些机构与本组织进行联系。
如果机构显示出有能力履行一项或多项与本组织规划和目标有关的职能,或者具有高科技地位的机构已获得了国际承认,这两类机构均有资格被指定为世卫组织合作中心。
在获得该机构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或者该机构是独立机构,则在获得机构主管同意后,并在与国家政府协商后,做出指定。最初的指定期限为四年;指定可延长同等或更短时间。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可由世卫组织与其它有关国际专门机构指定,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
指定不意味世卫组织为该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可能会向任何能执行与世卫组织规划有关的特定任务的机构提供资助,但是这与该机构是否符合指定资格无关。
诸如网络、工作组、伙伴关系与规划等不具备资格被指定为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包括专业协会或基金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和具有会员结构的类似机构也不具备资格。关于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请参考《基本文件》中载有的世卫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准则》。
三、职能与作用
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具有多重职能,可包括:
a.收集、整理并传播信息;
b.实现技术与诊断、治疗和预防物质以及方法和程序的术语和名词标准化;
c.开发并应用适当的技术;
d.提供参照物质和其它服务;
e.参与在本组织领导下开发的合作研究,包括计划、开展、监测和评价研究,以及促进应用研究成果;
f.培训,包括研究培训;及
g.协调若干机构围绕既定主题展开的活动。
世卫组织合作中心是必不可少并具有成本效益的合作机制,使得本组织可以履行规定活动,并利用远超出其自身范围的资源。
世卫组织可以利用全世界顶级中心和机构设施,保证全球卫生工作的科学有效性。通过这些全球网络,本组织可以在国际卫生议程的形成中发挥领导作用。
另一方面,被指定为世卫组织合作中心增强了国家主管当局对这些机构的关注和承认,呼吁公众关注它们所从事的卫生问题。这开创了更多的机会,使这些机构可以与其它机构交流信息和发展技术合作,尤其是在国际一级,并动员供资伙伴提供额外的、有时也是重要的资源。
世卫组织合作中心的主要作用是对本组织提供战略支持,以满足两项主要需求:
1.执行世卫组织规定工作和规划目标
2.发展和加强各国和各区域的机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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